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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关村智慧环境产业联盟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关村智慧环境产业联盟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盟团体标准制定管理,提高标准编制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关村智慧环境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联盟组织下制定并发布,供会员单位或社会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应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团体标准在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团体标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持一致。优先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领域制定团体标准,鼓励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

  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联盟负责团体标准的统一管理。

  第七条 联盟秘书处是团体标准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落实相关决议,开展标准化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以及标准的立项审批和审定工作。

  第八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代号由联盟英文名称缩写ZSEIA组成。

示例:T/ZSEIA 118—2018

  第九条 针对一个标准化对象,原则上应编制成一项标准并作为整体发布。在标准篇幅过长、后续内容相互关联等情况下,可根据需要编制为分部分标准或系列标准。

  第十条 分部分标准编号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并用下脚点与团体标准顺序号隔开,如“T/ZSEIA XXXX.1-XXXX”。

  第十一条 系列标准的每一项标准标号按照单项标准进行编号,如“T/ZSEIA XXXX-XXXX”

  第十二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编号采用双编号,如“T/ZSEIA XXXX-XXXX /ISO XXXX:XXXX”。

  第十三条 联盟标准化工作中产生的制度文件、标准文本及其他工作文件由联盟秘书处归档。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原则上应按照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通过和发布等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可视情况采用快速程序:

  (一)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或经一定规模的实践检验证明可行的企业标准转化项目,可由立项阶段直接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二)对现行团体标准的修订项目,可由立项阶段直接进入审查阶段。

  第一节 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二级机构、联盟内设部门均可单独或联合申请团体标准的立项。联合申请立项应明确牵头单位,并由牵头单位负责联络工作。

  第十七条 立项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附件1);

  (二) 团体标准草案;

  (三) 其他有助于说明团体标准立项情况的文件。

  立项申请的标准分多个部分的,各部分应分别提供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团体标准草案等材料。

  申请单位应确保立项申请材料内容的完备、准确无误,并对内容负责。

  第十八条 联盟秘书处负责组织对团体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统一评审,形成团体标准立项评审表(附件 2)。评审小组由来自监管部门、自律组织、从业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九条 立项评审通过后列入团体标准立项计划,经联盟负责人同意,即可组织开展团体标准起草等后续工作。

  第二节 起草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立项申请批准后,原则上由团体标准牵头单位负责组建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由联盟秘书处审定后,开展团体标准的研究、编制等工作。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应具有该领域标准化工作专业能力,具有广泛的覆盖面和代表性。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应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起草,同时撰写编制说明。起草工作完成后,形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三节 征求意见和审查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经联盟秘书处把关确认后,由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负责组织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征求意见范围由联盟秘书处确定,应覆盖团体标准涉及的相关方,时间为自发布征求意见稿后的5个工作日内。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逾期未回复的按无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认真汇总和处理反馈意见,编制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 3),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修改,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

  第二十五条 联盟秘书处负责组织团体标准审查工作。审查采用会审或函审方式。审查小组由来自监管部门、自律组织、从业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 5人。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应回避。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至少提前 10个工作日将团体标准审查材料提交审查小组成员。审查材料应包括:

  (一)团体标准送审稿;

  (二)编制说明;

  (三)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标准情况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审查小组对团体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是否有助于规范市场、推动创新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团体标准审查应形成团体标准审查表(附件4)。获得审查小组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视为审查通过。审查未通过的,由审查小组给出重新征求意见、重新审查或终止项目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认真处理审查意见,形成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5)。

  第三十条 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经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形成团体标准审议稿。

  第四节 通过和发布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审议应由团体标准牵头单位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团体标准审议稿;

  (二)编制说明;

  (三)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团体标准审查表;

  (五)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三十二条 团体标准由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正式发布。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相关职责。

  第五节 复审

  第三十三条 联盟应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和标准实施情况适时组织复审工作,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 3年。

  第三十四条 复审结论应给出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标准发布时,在标准封面的团体标准编号下写明 “××××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确认修订的团体标准按照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新发布年代号;

  (三)确认废止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

  第六节 团体标准项目的调整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出现外部环境、规范对象、工作组构成等变化时,可由团体标准申请单位填写团体标准项目调整(撤销)申请表(附件 6)并报联盟同意后,对该团体标准项目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三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经与团体标准申请单位协

  商后,联盟可撤销团体标准项目:

  (一)团体标准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产生冲突;

  (二)团体标准规范的对象发生重大变化,不应再制定;

  (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发布实施,能够涵盖该团体标准内容;

  (四)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正常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五)团体标准自立项之日起两年内未完成制定;

  (六)其他确属应予撤销的情况。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按照 GB/T 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 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和《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立项申请单位和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及时向联盟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提供相应专利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如实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团体标准版权归联盟所有。未经联盟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制和发行团体标准的任何部分。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培训、检测、认证等活动应经过联盟批准授权。

  第五章 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

  第四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由联盟统一管理,会员单位应配合联盟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鼓励团体标准在条件成熟时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六章 团体标准的经费

  第四十三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的来源:

  (一)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

  (二) 联盟通过项目招投标等形式筹集;

  (三)政府部门拨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联盟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